2005年1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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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耕耘 一路收获
2004浙江立法回眸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作重要讲话时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正是本着这种法治理念,2004年浙江省的立法工作在求实、透明、亲民的特色中一路奏凯。
    
  新闻背景
  200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览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从立法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了13件我省社会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批准了11件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法规。
  ——经济类法规2件。包括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此外,还对《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社会类法规4件。修订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类法规2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了《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资源环境保护类法规2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政权建设类法规3件。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何晓明)
    
  法规简介
  保障群众信访权利引导信访有序进行
  鉴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信访条例》许多条文已不适合当前信访工作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工作程序,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要求作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一些直接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非正常信访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信访人的双向法律责任。增加了对直接妨碍信访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涉讼信访事项的受理对象和处理途径,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权利的立法精神。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于国家法律要考虑全国面上整体情况,许多方面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到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尚需有一些突破。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坚持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该条例主要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即行政指导、扶持、服务、政策优惠等内容;二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突出解决科技成果拥有者的利益分配机制,着重从“促进”意义上进行制度保障。

  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我省是个陆域小省、海洋大省,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就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的保护、防治污染物和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进行了规范。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具有相关性、整体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明确建立与沪、苏、闽和省内各地的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报告、处理、应急机制。规定建立健全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域排污区域调剂制度。

  发挥森林效益加快林业发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修订后的条例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如对挖掘树木的行为作出规定,并将挖掘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明确规定公益林的投资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贯彻了鼓励单位和个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的立法精神。

  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维护交易各方利益
  新修订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扩大了适用的范围,用到了“商位”这一新的名词;取消了举办市场的行政审批;明确了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区分了市场举办者;确定了市场名称登记的内容和效用;强化了市场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完善了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调整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凸现了四种理念:食品安全理念,市场商品准入理念,强化执法理念,消费维权理念。

  鼓励华侨捐赠保护捐赠人权益
  1995年9月出台的《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1999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条例很多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加强对捐赠人的保护力度,成为该次修订的亮点。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捐赠自主权、捐赠人的监督权和捐赠工程项目的拆迁、撤销、合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一些捐赠工程项目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城市改造、布局调整等原因而需要拆迁、撤销、合并的,可以依法进行,但应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的意见。

  规范村委会选举保障村民民主权利
  新修订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对下列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完善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将重新推选;增加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退出途径;限制流动票箱使用;严格规定委托投票手续;明确村委会成员人选不足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增加新老村委会交接村务的规定;细化罢免程序;明确查处选举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在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降低基层民主运行成本、排除贿选干扰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创新的规定。

  促进技术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经修订后,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在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旧的《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自1988年施行以来,在培育和发展浙江省技术市场,促进浙江省技术交易健康持续发展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然而,旧条例也存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行政干预措施过多的弊病,影响了技术市场的充分发展,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作了相应的调整。
  新条例着重强调政府的服务、规范和监督的职能,能通过民事手段调整的,不采取行政手段调整;能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调整的,不设行政干预措施。通过对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强调政府对市场的监督与服务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创全国地方立法之首
  2004年11月11日中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农业部确定的全国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目前发展了2300多家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带动了135万农户闯市场,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贷款、纳税、保险……从事各类市场经济活动都难。
  此条例的出台是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坚持了“三个原则”,即: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原则,坚持“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原则。条例系统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概念和法人地位;设立条件和登记办法;股金结构、组织结构和民主管理方式;财务会计、盈余分配和终止清算;政府鼓励和支持等。

  保卫国安家宁依法保障征兵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完善了兵役证制度;二是有效维护了适龄公民和征兵人员的权益,对应征公民、征兵工作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和征兵工作期间的权益进行了明确;三是落实了体检政审工作责任制,即“谁检(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实行政治审查省内联审制度。条例还重点在三个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力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具体规定了处罚的对象、内容和额度,明确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处罚,增强了强制性和约束力,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是增加了优待安置内容。(王坤)